(2017)皖122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刘广金、肖素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刘广金,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26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77555382H(1-1)。法定代表人:刘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金,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肖素琴,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张洪富,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朱晓莉,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刘允学,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朱艳灵,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刘广金、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及被告肖素琴、张洪富、刘允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金、朱晓莉、朱艳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广金偿还借款本金76341.78元,利息4636.4元及罚息5355.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此后另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共计86333.58元,被告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与六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限额内发放贷款,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刘广金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8个月。后被告刘广金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3月14日,共拖欠借款本息86333.58元,原告起诉来院。肖素琴辩称,被告刘广金向原告贷款是事实,但本被告不知道刘广金贷款多少,也没有钱偿还原告,等刘广金回来由他还款。张洪富、刘允学辩称,本被告作为原告向被告刘广金发放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是事实,但刘广金未按约还款,原告没有及时通知其他联保人,该借款应由被告刘广金偿还,本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肖素琴、张洪富、刘允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刘广金、朱晓莉、朱艳灵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6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可以根据任一被告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限额内发放贷款,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其他被告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任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被告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等费用。2015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刘广金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8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刘广金发放贷款10万元,后被告刘广金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3月14日,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6341.78元、利息4636.4元、罚息5355.4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刘广金发放了贷款,被告刘广金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均出于双方的自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刘广金对尚欠的本金76341.78元、利息4636.4元、罚息5355.4元应予偿还。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洪富、刘允学辩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广金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金76341.78元、利息4636.4元、罚息5355.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被告刘广金、肖素琴、张洪富、朱晓莉、刘允学、朱艳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秋月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