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545号原告: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四海公寓。法定代表人:王齐,经理。被告:王继明,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曹妃甸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