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栋、李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栋,陈刚,李林,曹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栋,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巨佰涛,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农民,现羁押于陕西省西安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严,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农民。上诉人李栋因与被上诉人陈刚、李林、曹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诚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