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黄茂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黄茂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120号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宗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彭启中,均系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波。被告:黄茂旺,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黄茂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计192.00元,由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