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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黄茂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黄茂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120号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宗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彭启中,均系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波。被告:黄茂旺,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筑波商贸有限公司、黄茂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计192.00元,由原告韶关市辉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