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杰与史修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杰,史修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于杰,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达道街22号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史修允,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呼兰区大用镇卫生院职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益民小区盛福家园2号楼2单元27层3号。本院在执行于杰与史修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杰于2016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7万元,已执行标的为0.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