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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秦彦平、王景现等与王振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彦平,王景现,王志中,武荣华,王振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319号原告:秦彦平,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谢真琴,系原告妻子。原告:王景现,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原告:王志中,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月,系原告妻子。原告:武荣华,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王振龙,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彦平、王景现、王志中、武荣华诉被告王振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荣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秦彦平、王景现、王志中、武荣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荣华应按自行撤诉处理。原告秦彦平、王景现、王志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原告武荣华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秦彦平、王景现、王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秦彦平、王景现、王志中、武荣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