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维光、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光,王中国,孙彦敏,孙康,王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375号申请人:杨维光,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王中国,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彦敏,女,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康,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晓艳,女,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维光与被申请人王中国、孙彦敏、孙康、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维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嘉苑2号楼××、5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和被申请人王中国与孙彦敏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诚德盛世春天9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2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嘉苑2号楼××、5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套和被申请人王中国与孙彦敏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诚德盛世春天9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25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