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晖、韩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韩志豪,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90号申请人王晖,女,生于1970年2月20日,汉族。被申请人韩志豪,男,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被申请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志豪。原告王晖与被被告韩志豪、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晖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志豪名下位于中牟县滨河路南、清阳街东绿城?百合花园B5号楼1单元9层901号(合同编号:ZM1500193****)的房产及被申请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姚家镇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牟国有【2014】026号)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韩志豪名下位于中牟县滨河路南、清阳街东绿城?百合花园B5号楼1单元9层901号的房屋(合同编号:ZM150019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将被申请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姚家镇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牟国有【2014】02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晖预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