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朱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朱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丽(朱海母亲),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好家园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不能完成领导办交的任务,在公司营业场所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其解除是合法的。朱海答辩: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朱海一审诉讼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00元;2.支付社会保险费9000元;3.支付生活费6600元;4.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产生的工资差额500元。一审法院查明:朱海于2014年3月14日入职好家园公司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24日,朱海从事设计工作。2014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24日。该份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9月25日续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至2016年9月24日,朱海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上述三份合同均未约定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6年1月22日好家园公司以朱海2016年1月21日在营业场所内大声争吵顶撞领导、2016年1月22日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并已为朱海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好家园公司共计为朱海发放工资8次,据此计算朱海月平均工资为2979元。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朱海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好家园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00元;2.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该委于2016年7月4日作出沈开劳人仲字[2016]1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朱海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朱海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朱海主张好家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好家园公司以朱海顶撞领导、违反《员工手册》之规定、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为由,将朱海开除。关于好家园公司上述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首先,庭审过程中,在朱海否认签收过《员工手册》的情况下,好家园公司未能就该手册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举证证明;其次,好家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海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朱海的行为已达到其所称的“影响恶劣”的严重程度;再次,好家园公司单方解除与朱海间劳动合同,未提交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相关证据。综上,应当认定本案中好家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好家园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法定情形,因2015年4月以前好家园公司为朱海支付的工资存在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好家园公司共计为朱海发放工资8次,据此计算朱海月平均工资为2979元,故对于朱海要求好家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合理部分11,916元(2979元/月×2个月×2倍),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朱海主张好家园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于朱海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关于朱海主张好家园公司支付安排待岗期间生活费及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朱海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审理。庭审过程中,朱海撤回要求好家园公司支付合同未到期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16元;二、驳回朱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好家园公司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迳行给付朱海朱海。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作出了《关于开除朱海的决定》,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系被上诉人未完成工作,顶撞领导,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极其恶劣。被上诉人辩称并未顶撞领导,只是和领导在工作事宜有些争辩,不存在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达到其所称的“影响恶劣”的严重程度,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沈阳好家园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