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4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百姓网征婚栏注册征婚登记后结识了吴某2,并以谈恋爱结婚为由与吴某2进行交往。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订婚彩礼、还房屋贷款、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帮助找工作等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2人民币共计75000元,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之前所欠赌债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挥霍。2017年1月16日被害人吴某2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2陈述,未到庭证人吴某1、丁某等人证词笔录,刑事判决书,银行卡转账凭证、交易明细单,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75000元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 静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