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祥礼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礼,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1070号原告:刘祥礼,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丁伟,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刘祥礼与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礼及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祥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2.支付违约金2,000元;3.支付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丁伟于2017年11月5日以介绍土方工程未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言明于2016年11月20日归还,有借条为证,并以身份证作为抵押,承诺如丁伟借钱无能力归还借款,拖延、违约,继续骗,必须加两倍支付借款、及违约金,还有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红庙村XXX号宅基地房屋担保抵押,无能力归还借款,该房屋使用权归刘祥礼所有。届时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涉讼。被告丁伟辩称,其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是放高利贷的。2016年10月3日,原告让被告介绍业务给原告,被告介绍了其朋友朱聪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作为担保人。2016年11月5日,被告代其朋友朱聪归还原告的借款20,000元。后原告约被告一同吃饭喝酒。期间,原告拿出来借条让被告签字并按手印,被告因为喝多了,稀里糊涂就在借条上签字了。但被告并未收到原告一分钱,故不同意还款,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祥礼与被告丁伟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1月5日,被告丁伟向原告刘祥礼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归还,如到期未还,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付“借款数额每月利息20%”。后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付被告。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应依约如期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被告的借款期限,被告应如期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款,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数额大大高于法律规定的可予支持的24%,原告庭审中虽自行调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年利率24%计算,但其一并主张了违约金,依法本院仅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祥礼借款3,000元。二、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祥礼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丁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