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宋某赡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40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2执197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宋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