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2451号原告:郑某��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代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郑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邢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