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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2451号原告:郑某��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代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郑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邢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