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作尘与王瑞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尘,王瑞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尘,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瑞雨,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生,住淮安市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李作尘申请执行王瑞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91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