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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与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29号原告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2号1幢1-5-4号。法定代表人曹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武,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C区三栋1016号。法定代表人江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峰,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2016年10月13日对原告十堰爱灵松石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坤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六行“案件受理费398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9800元”审判长 全 琳审判员 肖帮利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