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明军、马小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军,马小强,王建明,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2500903XU。法定代表人:梁生科,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强(系李明军之妻),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明,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06496054。法定代表人:郑玉梅,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军、马小强、王建民、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湖万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明军、马小强主张要求荣达开发公司、隆湖万达公司、王建民共同为其办理山水金居房屋产权证,但荣达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在王某名下。故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王某的权利,应当追加王某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冶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