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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建新与包俭、李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新,包俭,李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927号原告:郑建新,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包俭,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李粉珍,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郑建新与被告包俭、李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原告郑建新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