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建新与包俭、李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新,包俭,李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927号原告:郑建新,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包俭,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李粉珍,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郑建新与被告包俭、李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原告郑建新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