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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玲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玲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147号原告: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海商务广场3幢603B,营业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9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49089799L。法定代表人:何传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平(系公司员工),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玲月,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玲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95元,减半收取计7548元,由原告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