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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关于张世荣与苗永清督促程序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荣,苗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荣,男,汉族,1957年4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苗永清,男,汉族,1968年9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执行张世荣与苗永清督促程序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苗永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世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菅富春审判员  魏治中审判员  王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