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123钱淑萍与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淑萍,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1123号原告:钱淑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原告钱淑萍与被告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淑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被告张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钱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6893.22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5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月息百分之二);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6年至2017年陆续向原告借款计496893.22元,2017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2分。张乐承认钱淑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张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给钱淑萍借款人民币496893.22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审 判 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