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桂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桂勇,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桂勇,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黄桂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桂勇、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2016)赣05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桂勇、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658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04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黄桂勇、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桂勇、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黄桂勇、新余市福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7658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049.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满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