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成、张明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成,张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李沛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成,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张明连,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德成、张明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成、张明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成、张明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张德成、张明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权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