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扬州隆威纺织有限公司与扬州五亭絮棉有限公司、尤志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隆威纺织有限公司,扬州五亭絮棉有限公司,尤志飞,屠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37号申请人:扬州隆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金茂广场3-502室。法定代表人严萍,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五亭絮棉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泰安镇化纤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尤志飞,董事长。被申请人:尤志飞,男,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屠有怀,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申请人扬州隆威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五亭絮棉有限公司、尤志飞、屠有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隆威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五亭絮棉有限公司、尤志飞、屠有怀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隆威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扬州五亭絮棉有限公司、尤志飞、屠有怀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