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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冯铭胜与何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铭胜,何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480号原告:冯铭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何兆敏,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铭胜诉被告何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上述款项。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承诺于2017年2月16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期间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的,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8倍计算违约金。但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被告银行卡复印件、借条、顺德农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开放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向原告借取款项30000元后,并未按约定如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向原告偿还该借款的责任。根据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不还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计算违约金,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计算利息,但如年利率超过24%的,按年利率24%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兆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铭胜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8倍,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冯铭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元(原告冯铭胜已预交),由被告何兆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尔谦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人民陪审员  冯绮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淑娴胡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