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金磊、郑苏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磊,郑苏英,金炫宇,金龙,缪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64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毛臣安,原告员工。被告:金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郑苏英,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炫宇,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龙,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缪淑娟,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金磊、郑苏英、金炫宇、金龙、缪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