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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执划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涞源县安勤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安勤、潘小菊、杨自路、杨金生、杨新立、杨自格、杨万忠、杨春明、杨景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划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妥开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涞源县安勤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安勤。被执行人杨安勤,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潘小菊,女,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自路,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金生,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新立,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自格,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万忠,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春明,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杨景镇,男,住涞源县。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安勤在某某银行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安勤在某某银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杨安勤在某某银行的账号上的存款至涞源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银行涞源支行,账号为100242868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