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谷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晋02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原审被告人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雁翔审判员 刘瑞清审判员 王   文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晓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