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广华与秦树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华,秦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华,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秦树贵,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杨广华申请执行秦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秦树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秦树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广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秦树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广华意见时,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广华发现被执行人秦树贵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