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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芹申请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芹,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芹,女,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王丽萍。申请执行人张玉芹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给付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及证券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