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邓珍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邓珍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被执行人邓珍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3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邓珍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107执4830号】。并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武侯民初字第6396号民事裁定将邓珍轩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房屋(权XX)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委托评估,其评估总价值为403.51万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珍轩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房屋(权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403.51万元人民币,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万霖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