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莹与张艺伟民间借贷纠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莹,张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莹,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艺伟,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山市魂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莹因与被申请人张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宋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大为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