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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莹与张艺伟民间借贷纠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莹,张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莹,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艺伟,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山市魂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莹因与被申请人张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宋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大为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