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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朋飞与郑州市鑫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飞,郑州市鑫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754号原告:王朋飞,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北京市盈科(郑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华,北京市盈科(郑州)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鑫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柴郭转盘与南四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恒美物流园7—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王朋飞诉被告郑州市鑫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朋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