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3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红事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红事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3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红事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16-3号。法定代表人:于增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56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滨,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红事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属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红事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0728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