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朱余洪与李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余洪,李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428号原告:朱余洪,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朱余洪与被告李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朱余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余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