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方忠于与常德东星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于,常德东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853号原告:方忠于,男,1968年6月11日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东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新河路29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方忠于诉被告常德东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忠于,被告东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忠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6年3月11日原告���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2条、第3条;2、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津贴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款项41200元,扣除已支付的25612元,还应支付15588元。东星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和追加补偿的问题双方已经达成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已经参照相关的标准补偿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有签字为证,其他权利以协议的形式放弃,原告要求撤销追加补偿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诉求的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停工留薪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支付的数字达到了69.33%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权利,原告要求撤销没有任何道理及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原告提交的行政诉状、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原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常德市社会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确认书、银行流水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7日,方忠于到东星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方忠于工作岗位为水电工,月工资3400元。2015年10月9日,方忠于在上班途中受伤入院治疗。2015年12月14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忠于所受之伤为工伤。2016年3月11日,方忠于与东星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1、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1日��除;2、东星公司向方忠于支付补偿合计25612元;3、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方忠于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协议签订后,东星公司向方忠于支付25612元。2016年5月10日,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忠于劳动能力构成伤残玖级。2016年8月23日,方忠于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2项、第3项;2、东星公司支付方忠于经济补偿人民币3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护理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41200元。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6)常劳人仲字16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方忠于的全部仲裁请求。方忠于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列诉求。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方忠于受��之日到2016年3月11日方忠于与东星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日,东星公司共向方忠于支付工资等款项13500.8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争议焦点为:方忠于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撤销2016年3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2条、第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可以请求撤销。首先看重大误解方面:本案中,虽然方忠于与东星公司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晓其为玖级伤残的事实,但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其计算补偿时是按照玖级伤残的标准核算的,所以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其次看显失公平方面,方忠于主张应享受待遇项目如下:1、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7000元(3400元/月×5个月),2、住院期间护理费40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00元(3400元/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5、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3400元;以上合计51900元。东星公司已经向方忠于支付39112.85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款项13500.85元+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的补偿金25612元)。东星公司的总支付比例已超过原告全部主张项目的75%,不属于明显不合理,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原被告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亦不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有效。故本院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被告东星公司支付��工留薪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41200元,扣除已支付的25612元,还应支付15588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方忠于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17000元(3400元/月×5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方忠于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200元(3400元/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以上共计44200元,方忠于仅主张其中的41200元。在停工留薪期间,东星公司已向方忠于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款项13500.85元,解除劳动合同时候东星公司又支付补偿金25612元,已支付的款项已达方忠于第二项诉求要求数额的95%;且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被告东星公司已按协议支付款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已经了结,原告方忠于亦应遵守该协议。故对于方忠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方忠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方忠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印捷代理审判员 娄琴人民陪审员 石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