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贺、李艳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贺,李艳涛,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542号原告牛某,女,15岁,2002年2月27日,地址:固安县,被告王贺,男,27岁,1990年4月7日,地址:固安县,被告李艳涛,男,30岁,1987年1月2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李某,男,16岁,2001年1月31日,地址:固安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牛某盈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牛某盈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牛某盈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付春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