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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海燕,蒋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27号之一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芳,男,汉族,住湄潭县黄家坝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蒋海燕,女,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被执行人蒋成林,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执12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海燕、蒋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蒋海燕、蒋成林应当给付申请人130295.4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5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蒋成林的银行存款4600元至本院执行款物暂存账户。因双方当事人现在因为同一次建房行为仍然在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保全了该款项,并且未结诉讼案件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对双方的实际给付内容有较大影响。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双方诉讼未终结并表示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诉讼完结后相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