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晓东、寿光市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寿光市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093号申请人:王晓东,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市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4590号(寿光凯德华酒店西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东诉被申请人寿光市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王晓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