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235号陈某、刘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34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77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了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共计11月的赡养费3300.00元、诉讼过程产生费用477.00元,诉讼费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原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5日结案。审判员 袁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