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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井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843号原告:张金凤,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井国忠,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张金凤与被告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张金凤诉称: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6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期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井国忠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对青山镇建设村姚成屯已超过五年,其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该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相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思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