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在强申请执行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在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晓波,董事长。刘在强与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基本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共计31265.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支付2807.00元后,便未再继续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均已设定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马学华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