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福增、沧州市鑫塔塔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增,沧州市鑫塔塔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增,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沧州市鑫塔塔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领域13-6-1101室。法定代表人:唐乃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福增与被执行人沧州市鑫塔塔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增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沧州市鑫塔塔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沧州市鑫塔塔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