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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言梅与王泰、江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言梅,王泰,江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30-5号申请执行人:刘言梅,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泰,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江文才,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5)怀执字第004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泰银行存款36万元,现因执行需要,须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泰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