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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刘德林与赵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林,赵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25号原告刘德林,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家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三军,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刘德林与被告赵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佑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崇、人民陪审员刘立雄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林的委托代理人刘家侨(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三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林诉称:被告赵三军于2014年1月12日向原告刘德林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未清偿。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赵三军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邵东县经营手袋加工厂,2014年1月12日被告赵三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德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是实借款人赵三军2014.1.12日”。因被告未予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在邵阳日报上刊登催款公告,但被告一直未还款,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据、公告及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人的当庭称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三军向原告刘德林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三军理应在原告催收后返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三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德林借款10万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赵三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唐佑华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刘立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