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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金城、孔令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金城,孔令海,张银全,王玉君,李西鹏,张景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金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海,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全,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味精厂第三生活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君,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第三人:李西鹏,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第三人:张景梅,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李西鹏之妻。上诉人孔金城、孔令海因与上诉人张银全、王玉君,原审第三人李西鹏、张景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损失的认定和损失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事实不清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2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孔金城、孔令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银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群阳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