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艳丽与安徽中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丽,安徽中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327号原告:朱艳丽,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中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2105室。法定代表人:郑燕飞。原告朱艳丽诉被告安徽中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朱艳丽邮寄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朱艳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艳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陆翠玲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徐圣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