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被执行人徐振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献县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徐振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6-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