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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淑红、张伟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淑红,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郝淑红,女,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淑红与被执行人张伟返还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给付申请人11556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3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无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