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廷芹诉被告郯城龙韵制衣有限公司、张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芹,郯城龙韵制衣有限公司,张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03号原告:颜廷芹,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被告:郯城龙韵制衣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汽车站南。法定代表人:杨启飞,经理。被告:张霞,女,49岁,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重坊镇。原告颜廷芹诉被告郯城龙韵制衣有限公司、张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荣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廷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廷芹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