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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晏宇与重庆龙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宇,重庆龙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曹挺,王定琼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189号原告:晏宇,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51号盛景天下7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7583X7。法定代表人:徐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林,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曹挺,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昔,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定琼,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昔,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宇诉被告重庆龙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挺、王定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晏宇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洋 更多数据: